法律的域外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页(514字)

一国的法律在其主权所属领域以外发生的效力。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的法律仅在其主权领域内发生效力,在依照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涉及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问题。从14世纪迄今,出现许多对承认法律域外效力问题进行解释的理论。

如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说、本地法说等。各国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上,为了促进国家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均有在必要时适用外国法的规定。

这种对外国法域外效力的承认是根据本国制定的法律行事,并不侵犯一国的主权。但是法律的域外效力仅是对民商法而言,并不包括刑法、税法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法部分。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合同与某外国有最密切联系,适用的是该外国的法律,也就是承认该法律的域外效力。但是为了防止承认外国法域外效力可能导致损害内国的利益,各国对此都有以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加以限制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