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互利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页(332字)
各国在正常关系中进行交流合作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所谓平等,是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人口多少、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相互间应平等相待,一视同仁,而不得以大欺小,恃强凌弱、以富压贫,实行强权政治,谋求特权。所谓互利,是指各国在相互关系中,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或榨取他国为目的,而应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国家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也只有实行互利,才能实现真正平等。所以,应该把平等和互利结合起来,而不应把两者割裂开来。我国在与对外关系上,一贯坚持平等互利原则。
是我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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