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8页(329字)

劳动人事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适当确定中方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而颁布的规定。

1986年11月27日颁布,对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适当确定中方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作的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在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的协助下,自行招收、招聘职工,通过考核,择优录用。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经同意,可到外地去招聘。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120%的原则加以确定,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好坏逐步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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