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01页(620字)

1983年10月7日中国和联邦德国政府代表在北京签订的有关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

该协定共13条,其基本内容有以下几项:(1)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同缔约另一方订有同类协定的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有的待遇。(2)征收及其补偿。

协定第4条规定,在根据公共利益、依照法律程序及给予补偿的前提下,缔约一方可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进行征收。“补偿的支付不应不适当地迟延,并应是可以兑换的和可自由转移的。”(3)外汇转移。

协定第5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自由转移资本和维持或扩大投资所用的追加款项、收益、偿还贷款的款项、全部或部分转让投资的清算款项等与投资有关的款项。(4)代位求偿权。

协定第6条规定,“如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境内某项投资作了担保,并向其投资者支付了款项”,“缔约另一方承认,投资者的全部权利或请求权根据法律或法律行为转让给了缔约一方,并承认缔约一方对这些转让的权利或请求权的代位”。

(5)争端的解决。协定第10条规定,如双方对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某项争端在六个月内未获解决,则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提交仲裁。

协定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负担及仲裁程序等问题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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