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的披露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32页(493字)

证券发行者发行国际证券时负有的向公众公布有关证券和证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资料的义务。

各国法律和惯例都要求证券发行者负有披露义务,其根本目的是向证券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发行者的财务状况,公司经营现状和前景,以及拟发行证券的资料,防止欺诈行为,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证券投资者在分析和评价证券风险及利润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证券披露义务包括三方面内容;(1)发行证券时,证券发行者必须向证券发行地所在国主管部门呈交招募章程;(2)招募章程必须披露法律规定应载明的资料,总的来说是关于证券发行者的财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和关于拟发行的证券和证券有关协议的主要条款及条件的资料;(3)对招募章程漏报或错报重要资料或者载有虚假资料负有责任的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强调证券发行者履行披露义务的同时,各国法律根据实际情况,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允许证券发行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需呈交招募章程。

例外情况主要指以下几种:(1)证券私募发行;(2)政府、政府机构或市政当局发行的债券;(3)在国外证券市场发行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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