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市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0页(699字)

又称境外市场。

在货币发行国以外,以非居民交易为主体进行该货币借贷交易的市场。其特点是既不受货币发行国政府的管制,也无需服从市场所在国国内金融体系的有关法律规定管辖。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的伦敦,以后逐渐形成。目前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最重要部分。离岸金融市场主要有三种类型:(1)伦敦型:从伦敦出现的欧洲美元市场发展而成,其特点一是交易的币种主要是除英镑以外的欧洲货币;二是该市场的经营范围管制比较宽松,对经营离岸业务无需经过严格的申请程序,至1988年3月,伦敦离岸金融市场资产规模为10117亿美元,香港的离岸国际金融市场也属于伦敦型,市场资金需求者主要是亚太地区的客户。至1988年3月,其资产规模为3600亿美元。(2)纽约型:1981年6月经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批准,在纽约设立离岸金融市场,称为“国际银行便利”(IBF),其特点一是凡获准吸收存款的美国和外国的银行均可申请成为会员;二是其交易可豁免存款准备金、利率上限、存款保险,交易者还可豁免利息预扣税和地方税;三是交易仅允许在会员机构和非居民间进行;四是存放在“国际银行便利”帐户的美元视同境外美元,与美国国内美元严格区分,至1988年6月,纽约“国际银行便利”资产规模为2634亿美元,东京离岸金融市场与“国际银行便利”类似,至1988年7月底,已发展成资产规模达3662亿美元的世界第二大离岸金融市场。(3)避税港型:巴哈,开曼等为代表,其特点是没有金融管制,且免征有关税费,许多国际银行在这些地方设机构经营离岸业务,目的即为逃避管理和征税,从而形成了避税港型的离岸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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