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式辛迪加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2页(699字)

辛迪加贷款的一种方式,由发起银行(经理银行或牵头银行)单独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定,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银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从而形成辛迪加贷款,在参与式辛迪加贷款中,经理银行或牵头银行是名义上的唯一贷款方,在贷款协定签订后,由其负责安排其他银行参与贷款并订立参与协定,参与方式有以下几种:(1)更新或替代方式,由借款人、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三方达成协议,规定牵头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协定中承担的一部分贷款业务,改由参与银行承担,实际上是当事人重新达成了不同贷款方之间的新的贷款协定;(2)不披露身份的代理方式,牵头银行名义上作为参与银行的委托人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定,即参与银行受牵头银行委托提供贷款,而不披露牵头银行作为代理银行的实际身份;(3)转贷款方式,牵头银行以借款人身份向参与银行借入款项再贷给借款人,牵头银行在借款人偿还本息的前提下向参与银行偿还贷款;(4)让与方式,牵头银行将其与借贷人订立的贷款协定中的部分贷款义务连同收益转让给其他贷款银行,参与银行可以获得对借款人的直接请求权;(5)信托方式,牵头银行以受托人身份管理以参与银行为受益人的贷款份额(信托资产);(6)转让偿付款方式,牵头银行转让的不是贷款份额,而是借款人的偿付款。

参与银行因此而获得从牵头银行处收取本息的权利;(7)共担风险或合伙方式,参与银行以合伙或合资方式提供贷款。参与式辛迪加贷款的技术相当复杂,而且各国对其法律规定也不明确,因此参与式辛迪加贷款可能常常碰到法律难题,但是参与式辛迪加贷款往往可以规避借款国的某些法律管制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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