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变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2页(320字)

受盘人在对发盘表示接受时,在接受中载有添加或不同的条件在实质上变更了该发盘的条件。

附有实质性变更的接受是对发盘的拒绝,并构成还盘。发盘人收到附有实质性变更的接受,如不愿继续洽谈交易,无须答复,合同不成立(但按双方当事人确立的惯例或行业习惯,发盘人有义务对附有实质性变更的接受作出答复以明确不同意和无合同者除外)。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除此以外的变更是否均视作非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应视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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