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0页(346字)

合同依法成立后,在约定的履行期之前,一方向对方明确表示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当一方当事人在规定履约时间莅临前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并由此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时,受害人可以:(1)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可立即要求违约方给予损害赔偿,而不必等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来临时才采取行动。(2)拒绝接受对方提前违约的表示,坚持认为合同仍然存在,等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再决定采取何种法律上的救济方式。但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必须承担在这段时间内情况变化的风险,如果在一方当事人宣告不履行合同以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出现了某种意外事件,使合同因其他原因而宣告解除,提前违约的一方就可不承担任何责任。(3)不论受害方作出上述何种选择,他均能中止其本身义务的履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