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抗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1页(461字)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

票据抗辩所根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抗辩是债务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债务人用以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票据上所存在的抗辩原因(或事实)很多,根据抗辩原因的不同以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物的抗辩、人的抗辩、恶意抗辩和对价抗辩。

票据债务人在行使抗辩权时,会受到下列几方面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对抗持票人。(3)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上述规定。

(4)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也不适用(1)(2)两点的规定。关于票据抗辩制度是票据法为促进票据流通所特设的。因此,如果票据不处于流通领域时,这些规定也就不适用。对不是依票据法所定的转让方法(即背书或交付)而取得票据的持有人,例如由于继承、公司合并、法院拍卖等取得票据的,这些规定也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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