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5页(426字)

票据通过背书转让的受让人。

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写上受让人的姓名,然后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即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接到票据后,即成为持票人,并取得了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被背书人有权用自己的名义要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当票据遭到拒绝时,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票据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除禁止转让的票据外,有权将票据再度背书而转让他人。根据英美票据法,凡是善意并支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的被背书人是正当持票人,可享有优于其前手背书人的权利,不因其前手背书人对票据的权利有瑕疵而受到影响,票据债务人用以对抗背书人的抗辩事由原则上都不得用以对抗该善意的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如以特别背书转让票据,他即成为第二背书人,新的受让人成为第二被背书人。依此类推,票据可以连续转让。

对被背书人来说所有在其受让时,已有记载的背书人以及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在其作出背书后的被背书人都是他的后手。

上一篇:次债务人 下一篇:第二被背书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