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4页(363字)

“不可转让信用证”的对称。

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上必须注有“可转让”字样,并只能转让一次。即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再行转让。可转让信用证表明进口商同意出口商的交货、交单可以由出口方指定的其他人来执行,但信用证的转让不等于买卖合同也已被出口方转让。

在被转让者不能交货或交货不符合同规定,或单据有问题等情况下,原出口方仍要负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可转让信用证如果禁止分批装运,则信用证只能全部一次转让给一个第二受益人。若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则可按货物与金额比例分别转让给数个第二受益人,但转让总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转让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单价、装船期、有效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额比例可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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