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1页(368字)

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中有两个是由同一人充任的汇票。

变式汇票包括兰种:(1)指己汇票,出票人兼为受款人的汇票。如甲售货给乙,甲签发汇票,自己为出票人,又以自己为受款人,以乙为付款人。(2)对己汇票,出票人兼为付款人的汇票。

这种汇票,由出票人自己付款,性质上与本票相同。

以上两种汇票,为各国所承认。(3)付受汇票,付款人兼为受款人的汇票。

例如甲在乙公司存有资金,向乙公司在某地的分公司购物,可以签发汇票,自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某地分公司为受款人。乙公司某地分公司只是乙公司的分支机构,二者实际上是同一主体。付受汇票,在《统一汇票本票法》中没有规定,旧中国票据法与《英国票据法》明文规定承认这种汇票。其他国家法律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务中也有这种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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