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宣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2页(967字)
发动关贸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的部长会议宣言。
在1972年3月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原则上达成了决定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73年开始的协议。嗣后,在总协定1972年11月年会上得到批准并成立一个筹备委员会为1973年9月在东京召开部长级会议作准备。筹备委员会由当时的总协定总干事奥利维尔·朗负责。1973年9月12日一14日关贸总协定在东京如期举行了部长会议并于会议结束时通过了会议宣言,即《东京宣言》,开始了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
《东京宣言》为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宗旨、目标、程序等作了规定,主要是:通过排除贸易障碍,改进世界贸易运行体制以达到扩大世界贸易、促进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以及提高世界人民生活水平的目的;保证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收益的增加以达到大量增加其外汇收入、出口多样化、加速其贸易增长的目的。谈判应本着互利、互相承担义务与全面互惠的原则,遵循最惠国条款以与总协定规定相符的精神进行。为了实现上述宗旨与总目标,《东京宣言》对谈判的具体原则、方法与要求作了规定。包括:(1)采用一般适用的原则指导关税谈判;(2)减少或消除非关税措施或在不可减少或消除这些措施时,减少或消除这些措施对贸易的限制或影响,并将这类措施置于有效的国际控制之下;(3)制定一项旨在减少或消除贸易壁垒的共同监督办法;(4)特别考虑总协定第十九条(参见“保障条款”)的适用方式,制定一个对多边保障体系进行审议的办法;(5)结合农业部门的具体特点和问题考虑农业谈判的方法;(6)将热带产品作为一种特别优先的问题来对待。
《东京宣言》对发展中国家(地区)的利益作了特别规定,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地区)发展经济的需要,要求尽可能采取措施以及改善对发展中国家(地区)有利益关系的产品的销售条件,使它们的初级产品得到稳定的、公平的、有利可图的价格。
要制定措施以提高发展中国家(地区)参予扩大贸易的可能性,使其与发达国家能一起分享贸易扩展的利益。为使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顺利进行并获得满意成果,《东京宣言》还决定设立有权威的贸易谈判委员会,精心制定出详尽的贸易谈判方案;建立适当的谈判程序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地区)间谈判的特别程序;建立监督机制以监督谈判进展。《东京宣言》规定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计划于1975年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