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的协调计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1页(1018字)

关贸总协定原产地规则协议为了协调各缔约方的原产地规则而制定的计划。

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就是将各缔约方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在标准和程序方面统一起来。协调工作计划分为两个步骤。(1)由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作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①对被认为是可以由一国(地区)所完整生产的产品确定明确定义;②对最终实质性生产加工确立定义和标准;③对不符合原产地资格的非实质性细微加工确立定义和标准;④对非完整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制定协调方案;⑤对最终实质性生产加工进行详细解释,并运用改变关税税目的规则、生产或加工活动标准、价值百分比或这些方法的任何综合运用对有关产品作出最恰当的裁定标准。协调工作一旦发动应在两年内分两个阶段完成。

在第一阶段,该协议的缔约方全体将要求海关合作理事会完成对能够按“完整生产”标准确定原产地资格的产品范围进行界定;对能够按“非完整生产”标准确定其原产地资格的其他产品范围进行界定,其中包括因对产品进行改造性加工而在海关关税目录上引起变化而足以授予原产地资格、以及对足以授予原产地资格的海关关税税目最小变化作出界定,和对那些在采用了协调税则后难以按现行原产地规则确定其原产地资格的产品范围和特定产品进行界定(其中包括足以获得原产地资格的改变产品的加工生产,但却未改变海关关税税目变化的产品)。海关合作理事会在进行界定时应根据目前的生产或加工状况,使用统一的协调税则以及坚持技术的客观的态度;在界定过程中无需考虑各缔约方现行的贸易政策或原产地规则,但应就界定的进行情况与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进行协商,并向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报告产品范围的界定情况、被界定产品在协调税则上的编码和各国(地区)所实施的现行特别原产地规则。在实施原产地规则协调的第二阶段,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全体应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专家的帮助下完成在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及海关合作理事会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原产地规则协调谈判;就第一阶段所进行的工作向海关合作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可特别要求海关合作理事会就补充标准在技术上的可行性进行审议,尤其是对那些单靠协调税则不足以为原产地的确定提供基础的产品范围或特定产品更应重点审议;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是谈判的中心论坛;谈判结果应由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全体通过,经各缔约方国内批准程序加以确认、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各缔约方应使自己的原产地规则与谈判结果保持一致。谈判结果将根据谈判后商定的时间进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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