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的一般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5页(318字)

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就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所制定的一般性义务。

协议规定:各缔约方应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确立有效的实施程序,以防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在发生侵权后及时有效地采取补救措施及制止进一步侵权。有关的程序可通过民法、行政法或刑法及其混合形式在缔约方的境内或边境上得到实施。各缔约方所执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序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尽可能地简单、透明,并且在实施过程中避免因不必要的拖延或滥用而给国际贸易造成任何障碍。

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实施过程中,对每项诉案所作出的决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及时通知有关各方,有关各方有权就所作出的决定向有关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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