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荷卢统一商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5页(354字)

1958年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成立经济联盟。

为了便利联盟内的商品经销活动,三国建立的统一商标保护制度。1962年,三国通过了《比荷卢统一商标法》。

按照这部法律获得比荷卢商标注册,同时在比、荷、卢三国均有效,这样商标权的效力第一次越出了一国的地域。

比荷卢商标注册的申请案由设在海牙的统一商标注册局受理。

有关商标诉讼案则由比荷卢统一法院按照《比荷卢统一商标法》处理。其主要内容是:(1)仅仅使用商标而不注册是合理的,但只有经过注册才可能获得专有权;(2)对商标注册申请案只作形式审查;(3)商标注册若3年不使用则予以撤销;(4)商标转让时只可以把比荷卢3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单位来对待(而按其他国家的商标法,商标注册人可以把一个国家作为转让单位来利用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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