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表演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2页(288字)

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自己或通过合同,许可他人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表演必须是可被直接看到或听到的,或者通过机械设备收听、收看到的。如在音乐厅里欣赏表演者的演唱、演奏;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实况转播。但是将表演者的表演录制成音像制品再播放或者通过电台、电视台广播,不属于表演的范畴。我国着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作品一经发表,着作权人如果没有禁止表演的声明,就失去表演许可权,表演者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进行营业性演出,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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