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技术合作基本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5页(442字)

受援国政府同联合国某机构之间就确定双方开展技术合作的基本原则、基本方式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宜达成一致而签订的一种书面协定。

经缔约双方正式委派的代表签署的基本协定是双方开展合作和解决由此而产生各类争议等问题的法律依据。多边技术合作基本协定的结构形式通常由名称、序文、主文、结尾四个部分组成。名称,说明协定的性质和具体名称;序文,载明缔结协定的条件、理由、基本原则和目的;主文,它是协定的实体部分,一般以条文形式载明该协定的适用范围,双方合作的方式、程序和主要联系渠道,合作项目的执行、管理和财政等安排,特权和豁免,争端的解决以及缔约双方在合作中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结尾,包括协定的修改、批准、生效程序和有效期限,协定签字日期和地点,协定文本份数,使用的文字和代表签字。

我国政府与联合国机构签署的多边技术合作基本协定须经我国国务院批准和联合国有关权力机构的批准,并正式委派各自代表在基本协定上签字。签字后的基本协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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