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易留成外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5页(248字)

非贸易收汇项下按规定分得的留成外汇。

未列入《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如需留成,属中央部、委、局经营的,应主报财政部审核,会同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批,或转报国务院批准;属地方经营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或计委或外汇管理分局,主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核,会同进出口委和财政部审批,或转报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地方、单位、均不得自行扩大留成范围,增加留成项目或提高留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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