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果无报酬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5页(573字)

被救助人在对其救助有成效时才向救助人支付酬金的原则。

早期的航海贸易时代,人们视航海为冒险。船在海上遇险后,主要有不期而遇的过路船对之进行救助,无需订立救助契约。当时,将这种不期而遇的救助称为“真正救助”。为了奖励救助人有成效的救助行为,法律承认救助人的救助报酬请求权。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便应运而生了。该原则得到1910年救助公约的肯定,现行的各种救助契约标准格式也都以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作为基础。

根据该原则,救助有成效,救助人才有权请求报酬;部分效果,则部分报酬。反之,救助人无权请求报酬。

随着救助对象由财产扩大到防止漏油,乃至防止海洋环境损害,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需要发展,以适应情况的变化。

首先修改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是1980年劳氏救助契约标准格式。为了促进对海上遇险油轮的救助,防止和减少海洋油污事件,该格式规定,如果救助人救助载货油轮不成功,只要其在救助过程中没有过失,并已尽了最大努力防止漏油,那么,油轮船舶所有人仍须向救助人支付救助费用和该费用15%的附加费。1989年救助公约则将发展了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特别补偿的规定,适用于对海洋环境构成损害威胁的船货进行救助,而不是仅限于对油轮的救助。

1990年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把1990年救助公约中有关特别补偿的规定作为契约条款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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