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7页(534字)

合同条款中明示或默示地修改、限制或排除在产品销售中的担保条件,对产品的缺陷可能引起的损害以合同约定限制其责任。

通常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作出。在合同中订立免责条款后,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担保责任。在美国,“免责”一词的内容较为广泛,一般指卖方交付的货物如有缺陷,卖方在交货后1年或某段时间的保证期内,可将买方的补救措施限制为退货、退回货款或修理、替换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与部件。提供这种有限保证后,卖方对买方就不再负其他赔偿责任,买方也就放弃了对卖方的其他索赔权利。

关于免责条款,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第二编第316条主要规定如下:(1)排除或修改商销性的默示担保的一部或全部,必须言及商销性,而且如使用书面文字时应明显醒目,如用大号字体和彩色印刷;(2)全部默示担保得以“照现状”(as is)、“照全部瑕疵”(with all faults)或其他通常观念上更唤起买方注意的文字,可以明示排除默示担保。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制造商在出售产品以合同约定限制其保证期限及对象,认为如该限制的约定不妨碍公共政策时,应认为有效。

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则规定:本指令规定的生产者对受害者的责任,不得由于其他规定而限制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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