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5页(359字)

由欧洲共同体立法机关(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作出的对那些所指的成员国在整体上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定。

决定是欧共体派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罗条约第189条第4款,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决定的一切要素对其受领者均有义务性,决定既可以对成员国作出,也可以对公司或个人作出。

在考察欧共体机构的一项法律文件究竟是规则、指令还是决定时,有时并不依据它的形式或文件名称,而是依据其内容和目的。事实上,决定的目的在于指示如何调整成员国的国内法并使其相接近,它常常可用作取代指令的手段,但决定有别于指令,它对作为其受领者的成员国而言,在执行形式和方法上不允许有自由裁量权;决定也有别于规则,其拘束力仅及于特定对象。数十年来,欧洲一些法学家将决定分成执行性决定、行政性决定和准司法决定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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