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法的直接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6页(494字)

欧洲共同体法直接赋予所有共同体公民以某些权利,成员国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内法院的保护,国内法院必须支持个人的这些权利,即便这些权利与国内法相抵触也应照办。

共同体公民有权直接向成员国法院上诉,援引有关共同体法请求享受其基于共同体法规应有的权利,国内法院有责任保护这些权利。在实践中,欧洲法院并不注重直接效力与直接适用性在法理上的细微差别。直接效力来源于对立法者意愿的司法解释,它往往以“直接适用性”的存在为基础。具有直接效力的条款往往指能够在所有成员国以及在共同体一级受到保护的共同体权利,而这种共同体权利一方面通过共同体条约及其他法规直接确定,另一方面通过对成员国设定义务,间接产生使个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例如,罗条约第30、31条禁止各成员国在相互之间的贸易中实施数量限制和具有相同效果的措施,这是为成员国设定义务。对个人而言,这就意味着他有权在与其他成员国的贸易中免受这种限制,如果这种权利受到限制,他即可在本国法院乃至共同体法院主张其权利。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的意义在于它使个人成为共同体法的主体,表明欧共体法区别于国际法的鲜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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