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举证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8页(311字)

国际商事仲裁的申诉人、被诉人或反诉人和被反诉人,对各自所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与该主张密切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一项准则。

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是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是这样,国内的其它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也是如此。如果没有各种类型的证据,无论仲裁或是诉讼,都会败诉。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8条明确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具申诉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被诉人应当在反诉书中写明其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如果违背举证原则,就完全有可能处于不利,甚至败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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