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为主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8页(333字)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作出最终处理的具体形式是以裁决形式结案的一种准则。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实践中,解决争议的形式或者手段有多种,裁决是其中最基本的手段和形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裁决是结案的主要方式,也就是说,仲裁案一旦进入仲裁程序,那么,除了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而进行撤诉之外,一般,一定要进行裁决。

如果是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只要是在仲裁程序中,也得进行裁决,否则,就会违反有关仲裁规则的规定。

我国的国际经贸仲裁的情况就是如此。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7条也规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可以对其受理的案件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仲裁庭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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