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9页(464字)

1988年6月21日,为了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局限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作开发、技术引进以及“三来一补”等发生的争议,而且扩展到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该会审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仲裁案的原则是独立、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法律包括国际公约,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外)以及国际惯例,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贸的发展为最终目的。根据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该仲裁委员会由全国着名的专家、学者、教授、大律师担任仲裁员,设名誉主席1人、顾问10人、主席1人、副主席7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委员64人。

同时还有数十位外国专家、律师担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深圳,上海三地点设立常设仲裁机构,管理各类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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