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3页(997字)

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即涉外经济)判决的国际公约及其适用范围。

主要有1971年2月1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及该公约的补充议定书,以及1968年9月27日欧洲共同体国家签订的《欧洲共同体国家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及其判决执行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该公约仅适用于缔约国法院所作的民事或商事判决。

凡属于公约适用范围内的民商事判决,不问审判的程序、形式、名称,也不问当事人的国籍,缔约国都应予以承认和执行。关于人的身份、能力、家庭方面的判决,关于法人的存在、设立、机构的权限、扶养、继承、破产协议的判决,以及关于支付税款、手续费、罚金为目的的争讼等判决,不属于该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确定的承认和执行缔约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是:(1)判决是依照公约认为有管辖权法院作出的;(2)判决在请求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予以执行的;(3)判决不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的;(4)判决的事项以前未在该国(或在第三国、如判决应予承认的话)作出过判决或提起诉讼或正在审理的;(5)判决不是以欺诈取得的;(6)缺席判决必须是诉讼文件依照被请求国的法律已通知或送达缺席一方,而且这一方是有足够时间提出辩护的。公约承认和执行的程序是:申请者必须提出一份完整的正式判决副本;该判决为确定判决的证明;在缺席判决时还需提出已进行合法送达和传唤的书面文件;对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依公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但不得重审该案的是非),符合条件的即予以承认和执行。

《欧洲共同体国家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其判决执行公约》是世界上执行得最为广泛、影响最大的一个公约。公约规定的承认和执行民商事案件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涉及自然人地位、配偶、财产、继承及某些其他方面的案件外,几乎所有的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全部予以执行。

不但承认法院的判决,还承认无争议案件等其他判决。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程序是:(1)外国判决案件的管辖权根据原判决国的法律予以确定;(2)执行国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对外国判决的实质性问题加以审查;(3)不能承认和执行的缔约国的判决必须是:违背请求执行国公共秩序的;由于被告未及时收到有关起诉文件,致使不能有充分的时间安排辩护而作出的缺席判决;判决与被请求国就同一当事人间的争辩作出的判决不能调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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