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3页(606字)

与海运船舶的建造、买卖、租赁、营运、操作、救助以及船舶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有关的或由此产生的索赔权利。

海事请求权的范围很广,主要有以下几类:(1)因船舶发生碰撞或者发生其他事故而产生的请求权;(2)由船舶或因船舶的营运、操作造成人身伤亡而产生请求权;(3)因船舶污染海域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请求权;(4)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污染或者为减轻、排除污染损害采取的措施产生请求权;(5)由海难救助或者打捞、清除船舶残骸或其沉没物、漂浮物产生的请求权;(6)由租赁合同产生的请求权;(7)因货物或者旅客运输合同以及船舶载运货物或行李的灭失、损坏产生的请求权;(8)由共同海损产生的请求权;(9)因供应船舶营运或维护日常所需食品、物品、材料、燃料、设备(包括集装箱)或劳务产生的请求权;(10)因港口费、运河费或航道费等产生的请求权;(11)因建造、修理、改装或者装备船舶产生的请求权;(12)因船舶抵押权产生的请求权;(13)因海上保险合同产生的请求权;(14)因船长、船员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等其他费用产生的请求权;(15)因船舶合同产生的请求权;(16)因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产生的请求权;(17)船舶共同人之间因船舶的经营或收益分配产生的请求权;(18)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请求权;等等。海事请求权是提起海事诉讼的基础,海事诉讼是实现海事请求权的主要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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