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诉讼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6页(1009字)

审理有关海事及海商纠纷的一种特殊的涉外经济诉讼程序。

在我国,这种诉讼与我国的一般涉外经济诉讼相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由于海事、海商纠纷的特殊性,我国专设了海事法院以受理海事、海商案件。一般说来,在我国进行海事诉讼,需经过下列程序:(1)起诉和受理。

凡是国内外企业、组织、公民在海事、海商活动中,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即起诉,要求该海事法院予以保护。

海事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即予以受理,并于起诉之日起7日内立案。我国海事法院不受理以船舶为被告的案件,当事人只有在弄清船舶所有人(某些情况下可为船舶经营人或者承租人)的情况下,才能起诉。(2)审理前的准备。法律规定,海事、海商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发送被告;被告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提出答辩状。如果被告申请延期的,所延期限不得超过30日。

(3)调解。

这是指在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最后由法院根据调解协议书作成调解书予以结案的方式。如果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及时判决。

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海事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此外,当事人可以在庭外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由原告向海事法院申请撤诉结案。(4)开庭审理。海事法院对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后,即可开庭审理。

审理工作可视情况的需要或公开进行或不公开进行。审理程序为开庭前的准备、审理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审判等项。(5)裁判。经过审理,对不同性质的案件,由海事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结论性的判定。其中,对于实体事项采用判决的形式,对于程序事项采用裁定的形式。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或裁定(仅限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裁定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可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对判决提起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的上诉期为60日,如果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可以申请延期,但所延期不得超过30天),向海事法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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