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7页(470字)

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对经国家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的人员所依法授予的律师身份。

根据我国律师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律师资格的取得,须符合的条件是:(1)政治条件: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2)业务条件:除政治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且做过2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法学研究工作的;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并且担任过人民法院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受过高等教育,做过3年以上经济、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令,并且经过法律专业训练,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其他具有上述第一、二种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并具有高等学校文化水平,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律师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取得律师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发给律师证书,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司法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通知司法厅(局)重新审查。对严重不称职的律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决定,报司法部批准,可以取消其律师资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