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3页(687字)
又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
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和印章属实的法律行为。认证是对公证而言,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发往境外使用时才办理认证,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
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先由公证文书发出国的外交机关认证,证明本国公证机关的印章及公证员的印章或签名属实,再由公证文书使用国驻公证文书发出国的使、领馆认证,证明公证文书发出国的认证机关的印章及其负责人的签名或印章属实。
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驻外使、领馆(包括代办处)。办理认证的一般手续是:由我国公证机关将其出具的公证文书代当事人向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外国驻华总领事馆领区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认证,经它们认证后再转请有关国家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也可经我国驻有关国家大使馆认证后申请该国外交部认证。只需办理我国外交机关认证而不需办理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公证文书,广东、福建、上海两省一市公证处出具的,可由该两省一市的外事办公室认证,其余省市公证处出具的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申请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公证文书,一般只需送交一份正本,但泰国、菲列宾、意大利等国家驻华大使馆要求提交正副本各一份,正本认证后供当事人使用,副本由使馆留存。
埃及、伊朗、南也门等国驻华大使馆对申请认证的商业方面的公证文书,也有此要求。由外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我国使用的公证文书,也需办理认证,手续与上述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