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111页(1770字)
最早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使用的术语,指获得一般观念的过程。抽象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实体由质料和形式两部分构成。心灵接受感觉材料,然后抽取出形式,从而产生为理性所使用的共相(universal)。中世纪的哲学家进一步讨论了抽象这个概念。
波埃修斯认为,许多实际上不能分开的东西可以在思想上分开。因此,由抽象造成的区分不仅不是假的,而且是发现真理所必须的。
阿伯拉尔认为,尽管质料与形式永远结合在一起,但心灵可以分别思考它们。抽象不导致虚假,因为心灵在抽象时只是单独思考一个特征,并不断言此特征与其它特征实际上是分开的。
索尔兹伯里的约翰认为,抽象就是沉思形式,但不考虑它的质料,尽管形式不能离开质料而存在。
阿维森纳认为,与人的不同认识能力(感觉、想象、评价、理性)相对应,对形式的抽象也有不同的等级。可感觉的形式是从物质对象抽取来的,不与形体结合的形式是经过流溢(emanation)由能动理智(Active Intellect)那里获得的。
阿威罗伊和迈蒙尼德基本上同意阿维森纳的抽象观。
阿尔加萨里认为,理智中的一切都由感觉而来,并且保持了感觉经验的一切具体规定性。理智可以把复合体分成部分,但分出的各部分与原复合体一样也是个体。
格罗斯泰斯特认为,关于形式的抽象观念由显示在感觉面前的许多个体中获得,但抽象获得的知识不是最高层次的。
阿夸斯帕尔塔的马太认为,灵魂有“两张面孔”,低级的面向创造物,高级的面向上帝。要充分理解由灵魂的低级部分从感觉中抽象出的事物的本质,必须借助于神光的启示。除了马太,还有几位弗兰西斯派经院哲学家试图把亚里士多德的抽象说与奥古斯丁的启示说结合起来。
托马斯·阿奎那把分离(seperation)与抽象区别开,认为仅当事物不能分别存在但能被分别思考时才谈得上抽象。抽象分为两种,一是数学抽象,思考来自可感觉的质料的形式,另一种是从特殊抽出共相的抽象。抽象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事物的特征以一种方式存在于物质领域中,又以另一种方式存在于理解它们的理智中。事物的本质是以一种非物质的方式存在于非物质的心灵中。抽象并不断定抽象出的东西实在地(inre)存在于个别或特殊之外,抽象不导致虚假。
邓斯·司各脱从阿维森纳那里接受了关于共同本质(common nature)的学说。共同本质本身既不是一,也不是多,它只是被关于这种本质的定义或描述所显示的东西。这个本质可以在一个属的个体那里被“唯此性”(haecceity)个体化,也可以被能动理智的活动变成一般概念。从共同本质中抽象出一般概念的过程并不是“实在的行动”,因为,在理智进行任何活动之前,共同本质已经存在于个体中并且形式地区别于个体的个性了。抽象不导致歪曲或虚假。
奥康的威廉否认我们可以把实在中不能分别(separately)存在的东西想成是分开的。“抽象是理解一个事物而不同时理解另一个,尽管它们实际上不是相互分开的。在这个意义上,抽象甚至可以属于感觉”。他认为,能动理智的抽象是双重的,它一方面产生思想,思想是直觉的或抽象的,完全脱离质料,它存在于非物质的灵魂中;另一方面产生共相,即具有表象性存在(representative existence)的一般概念。在另一个意义上,当一些谓词都适于一个主词,但我们只把其中一部分用作谓词时,也是在抽象。这种抽象发生在数学中。奥康只承认一个事物与另一个事物的实在区别(real distinction),否认邓斯·司各脱说的共同本质与个性的形式区别(formal distinction),因而否认心灵可以抽象地思考共同本质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