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曼,尼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272页(1773字)

【生卒】:1882—1950年

【介绍】:

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实在论者、批判本体论的创始人。生于拉脱维亚的里加(属原苏联)。早年在堡大学接受教育,崇尚自然科学。1920至1925年在马堡任教授,之后,分别在科隆大学、柏林大学和哥廷根任教,直至去世。

哈特曼青年时,师承新康德主义马堡学派首领柯亨和那托普,重视科学和数学方法,并接受马堡学派批判唯心主义和方法唯心主义的理论。但是,后来由于受胡塞尔的现象学影响,与马堡学派分道扬镳,转向实在论立场,反对新康德主义和主观唯心主义,并形成了自己的本体论的实在主义学说。他不赞成马堡学派关于客体是“纯粹”思维的产物,认识对象、物质是思维运用其本身的产物所造出来的主观唯心主义见解,而提出认识是对客体的理解把握(erfassen)。他以实在论的本体论为其哲学出发点,反对德国先验唯心主义传统,并企图“超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极端”,提出了关于“多层次的存在”的客观唯心论体系,即“批判本体论”。

哈特曼的哲学特点是以现象学的方法分析实在。他的本体论包括三个阶段,即现象学、诘难学、理论。首先论述、分析现象,进而阐明、处理难题,最后形成关于存在的理论。哈特曼把实在区分为两种基本方式,其一是由在时空中的特殊事物组成的实体的存在,表现为独特性和定域性;其二是由在时空之外的抽象观念组成的精神的存在,包括本质、价值和数字等等。他认为这两种实在方式都是客观的,而且后者在逻辑上先于前者而存在。哈特曼又把实在的世界分为若干层次:无机界、有机自然界、意识和超个体的文化即精神。由低到高的各层次都有独自的范畴,低层次范畴为高层次范畴提供质料,高层次范畴包含低层次范畴的特性。他强调由低到高的层次不是发展,而是转化。认识属于最高层次,并且只有精神的实在的本体论才能够把握认识,而贯穿于所有存在领域的根本存在形式是神秘不可知的。

哈特曼反对哲学上的一元论,认为它会导致“简单化”,因此他不赞成把物质看作是统一实体的学说,否定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他也不承认真理的客观标准,认为真理仅仅在认识者的信念或者意见正确的情况下存在,我们所支配的也仅是一些相对的真理标准。这些相对的标准在于以不同方法把握同一个存在者的诸多认识事例的相互一致。因此,他在认识论上最终陷入了唯心主义和相对主义。在历史哲学方面,哈特曼认为“精神实在”创造了历史。他把“精神”划分为三种形态;个人精神、客观精神、客观化的精神。三者处于相互支持的关系之中,具有同样本源地位,并构成统一的存在等级。第一个形态的主要特征是偏离性,即从兽类受冲动和环境支配中解脱出来。第二个形态是超个人的共同精神,没有意识和人格,它的活动在语言、现存习俗、通行道德、现行法律、学问现状、传统教育和陶冶方式、艺术倾向、占统治地位的世界观等领域内进行。第三个形态则包含由精神从自身中“展现出来”的各种客观化,诸如法典、着作、艺术品等。在价值哲学方面,哈特曼试图解决自由意志问题,并表述价值领域的结构关系。他的伦理学说包括三个部分:(1)考察伦理现象结构的“道德现象学”;(2)研究伦理价值领域的“道德价值学;”(3)探讨自由意志问题的“道德形而上学”。据此,他提出了永恒不变的“伦理价值”。在美学理论上,哈特曼认为,美既存在于大自然中,也表现在人身上,美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显现关系,即非实在的背景显露在感官上被给与的前景之中。对美的分析必须处理审美对象的结构和存在方式以及直观和享受活动。他把美划分为三种类别:崇高、优美和滑稽,它们都由层次关系产生。

可见,哈特曼在哲学上是有建树的,他的哲学思想曾以其所谓的“客观性”和缜密的逻辑性而产生过相当广泛的影响。后来,他的一些信徒把他的批判本体论改装成神学的本体论。

主要着作有:《认识的形而上学大纲》(1921)、《伦理学》(1926)、《本体论基础》(1935)、《可能性与现实性》(1938)、《实在世界的结构》(1940)、《美学》(195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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