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研究》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490页(3275字)

德国现象学创始人胡塞尔早期最重要的哲学着作,1900-1901年由德国哈勒尼迈耶出版社出版。全书约700多页,分为两卷。第一卷“纯粹逻辑序论”由11章组成。第一章“作为一种规范训练尤其是实用训练的逻辑”;第二章“作为规范训练基础的理论训练”;第三章“心理主义:它的论据及它对反面论据的一贯态度”;第四章“心理主义的经验主义后果”;第五章“对基本逻辑原则的心理主义解释”;第六章“心理主义所考虑的演绎推理。三段论与化学公式”;第七章“心理主义是怀疑论的相对主义”;第八章“心理主义诸偏见”;第九章“逻辑与思维经济原则”;第十章“我们的批判性论述的结论”;第十一章“纯粹逻辑的观念”。

在第一卷开始,胡塞尔就提出了四个尖锐的问题:“(1)逻辑学是一门理论学科,还是一门实用学科(工艺的学说)?(2)逻辑学是不是一门独立于其它学科(其中包括心理学或形而上学)的科学?(3)逻辑学是否是一门形式的学科?或者按传统说法,是否逻辑学‘只与认识的形式’发生关系,或者应当被看成也与认识的‘内容’发生关系?(4)逻辑学是否具有先天的演绎学科的性质,还是只具有经验的归纳科学的性质?”对这些问题只有两种可能的答案,一种观点认为,逻辑学是一门理论的、独立的学科,同时又是一门形式的演绎的学科。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逻辑学是一门依赖心理学的技术学科,同时又是一门经验的归纳的学科。这是一种心理主义。胡塞尔为《逻辑研究》所规定的任务,就是将心理主义驱逐出逻辑与认识论之外,并创立一门纯粹逻辑。

胡塞尔主要从三个方面批判心理主义。首先,他指出心理主义必然会导致经验主义的后果。心理学只是一门关于事实的科学,它的一些规则是通过经验归纳法得出来的,因而是或然的、不准确的。但是,逻辑原理是具有绝对必然性与精确性的学科,它不能通过经验归纳法获得。如果认为逻辑学依赖于心理学,势必会把逻辑法则还原为心灵的自然法则,导致经验主义的后果。其次,他揭露心理主义是一种怀疑论的相对主义。胡塞尔区分了两种怀疑论,一种是否认人对“自在之物”的认识能力的形而上学怀疑论;另一种是与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相联系的认识论的怀疑论。心理主义属于后一种情况。因为它认为逻辑法则不过是心灵的自然法则,把真理的存在归结为人的素质,结果导致了“人是万物的尺度”的相对主义结论。齐格华特和埃尔德曼的逻辑学就是典型的例子。最后,他批判了心理主义的三个偏见。第一种偏见认为调节精神的东西的规定必须有一个精神的基础,因此,认识规范必须建立在认识心理学之上。胡塞尔认为,逻辑学并不同实在的思想过程发生联系,它只研究普遍的本质,因此,它不是规范而是理论的真理。第二种偏见认为逻辑学的实际内容如判断、推理等都与心理学有关。胡塞尔指出,纯逻辑同纯数学一样都属于观念领域,正如不能将纯数学及其实际运用混淆一样,也不能将纯逻辑与具体推导过程相混淆。第三种偏见认为判断中的真理性必须要以自明性为基础,而自明性又可归因为一种内在知觉。胡塞尔认为,不仅逻辑学必须加以变换才能与自明性发生关系,而且自明性本身也并非感觉,只是对被意念的东西与出现的东西本身一致的认识。胡塞尔具体分析和批判了心理主义的代表人物穆勒、斯宾塞、赫、阿芬那留斯等人的观点。

在第一卷最后一章中,胡塞尔提出了有关纯粹逻辑的一些基本思想。他认为,纯粹逻辑确定科学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它研究各种原初的概念与规律,为科学的统一创造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纯粹逻辑是一门“初始的科学”、基础的科学。它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它确立各种基本范畴的含义,比如,原理结合为新原理时所采取的形式,主词和宾词的联系形式等,它还确定对象、关系、联系等范畴的含义。其二,它要根据上述范畴来确定那些构成科学的根据和论证科学理论正确性的规律。其三,它必须说明种种理论的类型以及有关多样化的纯理论。

《逻辑研究》第二卷的副题是“现象学与认识论研究”,它包括一个导言和六个研究。研究之一,“表述与意义”;研究之二,“种类的理想统一与现代抽象理论”;研究之三,“关于整体和部分的理论”;研究之四,“独立的与非独立的意义同纯语法观念的差异”;研究之五,“论意向经验及其‘内容’”;研究之六,“对知识进行现象学阐述的要点”。

胡塞尔认为,上一卷所谈到的纯粹逻辑的具体工作只有通过现象学才能完成。他在第二卷导言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了现象学研究的必要性。他认为,现象学作为一个中立的研究领域,是各种不同的科学研究的发源地。纯粹现象学不仅构成心理学这门经验科学的基础,而且,它打开了通向“得出”纯粹逻辑的基本概念与观念规律的入口。虽然它不企图成为一门完善的纯粹逻辑体系,但它至少可为建立哲学的纯粹逻辑准备基础。

第二卷六个研究的大部分篇幅都涉及到意义问题。这个问题其实也是胡塞尔现象学哲学的核心问题,只有解决了它,其它的问题才会迎刃而解。胡塞尔首先讨论意义与对象问题。这里的对象,含义一直不太明确,有时指实在对象,有时指观念对象,有时指对象的一般性。而意义则是语句所指的那种东西。语句不仅具有意义,而且还与对象发生关系,这就是意义的意向。如果意义在直观中真实地、现实地被给予,或者在幻想的形象中被给予,那么,意义就被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语句的本质就是被实现了的意义。逻辑学就是关于意义本身的科学,关于根植于意义之中的观念规律的科学,也是关于意义的种类和这些种类之间的区别的科学。

胡塞尔还专门讨论了抽象问题。逻辑学的独立领域是一般的对象,它是在具体基础上通过抽象发现的。是独立的存在。一般之物与个别之物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个别之物有意义的东西,对一般之物可能没有任何意义。逻辑学首先应该研究同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相对应的差别。他在探讨抽象与注意、抽象与表现之间的关系时,还批判了经验论者尤其是休谟把经验之物归结为名称的共相的抽象理论。

胡塞尔对布伦坦诺的意向性理论进行了重大改造。他认为布伦坦诺用意向性来区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是没有意义的。主要问题在于,意向关系是活动的记述的、种类的性质,而且,意向活动只是纯粹地指向对象,至于这种对象是爱神丘比特,还是科隆大教堂,是实际存在的,还是虚构的,都无关紧要。在讨论意向内容这个概念时,胡塞尔主张将意向活动的对象、意向的质料、意识活动的本质区别开来考虑。

最后,胡塞尔还讨论了两个主要的现象学问题,即“作为实现的综合的认识”和“范畴直观”。他认为,认识和纯粹的意义的意向是不一致的,只有在意义的意向被实现的情况下,我们才与认识发生关系。而且,只有在极其完善、使意向获得充分实现的知觉中,才会建立起真正的事物与思维的符合,才会有真理和明证性的存在。由此,胡塞尔进一步区分了四种真理概念:(1)真理是被设想之物与所与之物之间的完全符合;(2)真理是相互一致的活动的本质之间的观念联系;(3)真理是被设想的所与对象的明证性;(4)真理是意向的正确性,即意向与真实对象的相符性。胡塞尔接着讨论了“范畴的直观”问题,他认为感性直观只能把握感性对象、实在对象;而范畴的直观则能提供对象、事物状态之间的观念关系,它是一种在感性知觉中得到证明的活动。

《逻辑研究》是胡塞尔从心理主义立场转向反心理主义立场的标志,它为胡塞尔后来的现象学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轮廓。这部着作为胡塞尔赢得了众多的学生和追随者,被着名哲学家罗素誉为“本世纪划时代的作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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