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优先权的事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837页(485字)

英国哲学家弗·培根的科学归纳法中的术语。用来指一些具有特征的自然现象事例,它们对理解力在解释自然即掌握真正的和完整的归纳方法中,能给予重要的提示和帮助。培根认为自然事物中各种现象十分庞杂,常常使人在认识和归纳时无所适从,不知从何处下手,并常常会造成混乱和错误,因此应当从中选择出一些有特征的事例来作为我们的引导,它们有权要求我们在解释自然时首先特别予以注意,具有一种享受着优先权的尊严,故称之为“享有优先权的事例”。关于这些事例,培根列举有27种之多。其中有的是帮助感官的(5种“明灯的事例”)。有的是帮助理解力的,有15种,又可分为促进排除法过程的(如“单独的事例”);把“形式”指点得更明确的(如“移迁的”、“触目的”、“极限的”事例);提高理解力并把它指引到类别和共同性质上去的;纠正习惯对理解力的干扰的;防止理解力陷入错误结论的(如“路标事例”);能把理解力引向更高认识的;等等。最后,还有指点实践的7种事例。培根所提出的这些享有优先权的事例,有一些具有很重要的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价值。它们为后来科学家们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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