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休谟)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912页(663字)

休谟哲学的范畴和重要理论。认为因果性只是一种经验的可然性,并不具有客观必然性。休谟指出,因果关系是一切“实际的事情”(见“实际的事情”)的理论,包括形而上学、道德学说和除数学之外的一切实证科学的基础,要证明这些理论存在的必然性,就必须探究因果关系的根源和性质。从经验论出发,他认为,任何情况下,因果性知识都不是由理性先验地推论出来的,而是凭借于经验得来的。必须从对象间的某种关系着手,寻找因果关系的根据。有两种能被经验感知的关系是和因果关系直接有关的:一是时、空上的接近关系,一是先后接续关系。如果这两种关系一再重复出现,显示出一种“恒常的结合”,那么在人心中就会形成一种习惯的联想,使人一看到前一现象的出现,便立即相信和推论后一现象的出现,并称前者为“因”,后者为“果”,从而形成了因果观念。因此,因果观念或因果关系的根源就是“我们的想象在一个物象和其恒常伴随间这种习惯性的转移”。可见,它并不是客观的,而是主观经验的产物,但是,休谟在此问题上的唯心论倾向不是绝对的。他在很多地方又承认因果性观念和必然性观念的客观来源。他说:“我们的必然观念和‘原因作用’观念所以生起,完全由于我们所见的自然作用是一律的缘故”,“人们都一致承认物质在其一切作用中,是被一种必然的力量所促动的”。

因果关系学说是休谟怀疑论的核心理论。它冲击了宗教、形而上学,动摇了人们传说的科学观,是后来康德哲学产生的重要因素,深刻影响了近、现代实证主义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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