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演绎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402页(536字)

德国康德哲学中“先验演绎”的一个方面。

它主要是直接探究以下问题:先验范畴既然是发源于纯粹理性,那么它如何又能对经验具有客观有效性呢?即论证知性如何能与对象相一致,范畴如何能具有客观性。也就是提出人的认识形式与经验内容,意识统一与感性杂多,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的关系问题。康德认为范畴的客观演绎远比“主观演绎”重要。

在“客观演绎”中,康德着重提出了“对象意识”问题。

“对象意识”是指在意识中所建立起来的对象。这种“对象意识”并不是主体联想等心理过程所能任意产生出来的,而是一种客观秩序和统一性使得人的意识能超出动物的联想之类的心理过程,从而获得普遍必然的认识。

就是说,认识的统一性不是从主体来的,而是来自客体对象。范畴的“主观演绎”和“客观演绎”是同一个认识过程的两个方面。

范畴的“客观演绎”是为了论证知性认识与对象相一致的客观性。来自统觉的知性范畴作用于感性材料才使知识具有客观性。康德举例说,“太阳晒在石头上,石头变热了。”这只是主体获得的感性杂多,是知觉判断,没有客观意义、客观有效性,只有当它奠基于“先验统觉”之上时,用纯粹因果知性范畴将“日晒”与“石热”联结起来时,变为“太阳晒热了石头”,这才具有客观的必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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