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罗门教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572页(2114字)

印度古代宗教。

因崇拜梵天并为婆罗门(祭司)所掌管而得名。

早在公元前30世纪,印度河流域已有人类居住。

前20世纪中叶,雅利安人由兴都库什山和帕米尔高原进入印度河流域,并征服当地土着居民达罗毗荼人,从游牧社会过渡到农业社会。

与此同时当地土着居民的对地母神、动植物(特别是)、性器官和祖灵的崇拜,浸浴和土葬的重要宗教仪式和雅利安人的崇拜人格化的自然神、祖灵信仰,以及实行火祭、苏摩祭仪式相融合,形成了崇拜多神,实行祭祀的吠陀教。

前10世纪中叶,雅利安人又从印度河上游东进至朱木那河、恒河流域。印度社会、经济也有了较大的发展,组成了农村公社,手工业和商业也逐步兴起。随着阶级分化和奴隶制的形成和发展,逐渐形成并确立了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以《梨俱吠陀》为中心内容的吠陀宗教为了适应上述变化,做了一些重大的革新,出现了以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婆罗门至上为三大纲领的婆罗门教。

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5世纪,处于印度思想垄断地位的婆罗门思潮受到由一些自由思想家和派别组成的与其对立的沙门思潮的挑战,他们否定吠陀的权威和婆罗门思想的统治。

在下层人民中也掀起了不崇拜吠陀的神祗,不接受婆罗门管理,反对用大量动物作祭祀的牺牲,以及建立自己的庙宇,崇拜当地的神灵和动植物等的新宗教运动。

所有这些标志着婆罗门教在一些地区和群众中已开始动摇。公元前4世纪初至公元前2世纪末,佛教、耆那教在印度广泛传播,婆罗门教遂衰退。

公元前180年普舍耶密多罗篡位建巽伽王朝,积极扶植婆罗门教,使该教重新复兴。巽伽王朝的继任者伽罗维拉王朝也信奉婆罗门教,印度“北朝”分立时,南印度的刹塔瓦汉王朝(公元前281年)、案达罗王朝都是婆罗门教信徒,并将其尊为国教。他们编纂经典,推行种姓制度,举行大规模祭祀。

至4世纪笈多王朝时,婆罗门教势力大增,经诸王的支持和婆罗门祭师的努力,该教融合了佛教、耆那教、希腊宗教、罗宗教的思想,编纂了大量经书,广取民间信仰,建立寺庙等,完成了向印度教即新婆罗门教的转化。

婆罗门教的根本经典是前20世纪至前10世纪形成的吠陀。广义上说它包含了吠陀本集、梵书、森林书、奥义书等各种用吠陀梵文写作的对神的诵歌和一些西北印度文献的汇总,狭义上指吠陀本集。吠陀,中国音译毗陀、薜陀、围陀等,意译明论、知论等。系由宗教知识之意转化为对婆罗门教、印度教经典的总称。

这些经典卷佚浩繁,包摄了古代印度哲学、文学、历史、科学技术和宗教术数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雅利安人开始实行的是多神崇拜,到梵书、奥义书时代逐渐从多神趋向一神崇拜,从而出现了“三神一体”的婆罗门教主神,婆罗门教的神学家对它们作了系统的哲学论证。

“梵我一如”是婆罗门教的根本教义。神学家们把“世界之主”的梵天一词中概括与抽象出一个形而上学的实体“梵”,并且对它作了种种论证,强调其作为世界最高存在,一切事物的主宰性质,和外在的具有宇宙本原的属性,并将其和作为人之主体的阿特曼(灵魂、我)结合并相等同,建立作为外在的、宇宙的终极原因的梵和作为内在的、人的本质或灵魂的阿特曼在本性上是同一的“梵我一如”原理,以说明人们如果能抛弃社会生活,抑制五情六欲,实行达磨(法)的规定,那么,就可以直观阿特曼的睿智本质,亲证梵和我同一,从而获得解脱。

业报轮回是与“梵我同一”相辅的思想,在奥义书中则有系统的论述。该理论认为每个人的灵魂在死后可以在另一个躯壳里复活。由本人现在的行为(业),决定将来转世的形态,如果生前崇尚神明,奉行吠陀的规定,死后可以投入“天道”(神的地位);次之,可投入“祖道”(人的地位),转生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等种姓之家;不奉神明,违逆种姓义务之人,则沉沦于“兽道”(地狱),来世变为旃陀罗和动植物等。

该教还根据世界上动植物的不同出生形态,将其分为人、兽的胎生,鸟、的卵生,蚊、蚋的湿生,草、木的种生4种情形,组成“三道四生”的教义。

婆罗门教的宗教活动和社会生活紧密相连,故其社会思想和伦理原则反映在种姓制度、教徒修行和生活历程的四行期方面。种姓制度是婆罗门(祭司)、刹帝利(王族、武士)、吠舍(农民、手工业者及商人)和首陀罗(奴隶)四种姓。

此外还有一种称之为“扫除污物的人”旃陀罗(贱民)。四种姓中婆罗门地位最高,又掌握了主持祭祀、解释经典的权利,所以婆罗门教的思想和文化主要反映了祭司和王族、武士的上层贵族的世界观,其哲学思想,伦理道德主要是为这个阶层建立与服务的。每个教徒要参加日常修行实践活动,世俗生活即纳入宗教行事之中。

每个教徒一生要经过学习吠陀,接受宗教训练等梵行期;在家过世俗生活的家住期;隐居丛林,亲证梵我,奉行祭祀的林栖期;弃家云游、以期获得解脱的遁世期。

这种制度也为印度教袭用。婆罗门教文化在古印度社会中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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