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有果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913页(429字)

古代印度数论派哲学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

最早见于自在黑(I varakrsna)所着的《数论颂》(Sāmkhya-kārikā)。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的结果均潜在于原因中,其理由有五方面:(1)无不可作故,万事万物均为互相依存的关系,某一事物的存在必须以另一事物为原因,无中不能生有,正如沙中不能取油;(2)必须取因故,因与果具有固定的关系,一定的结果必然取决于一定的原因,如奶酪取于奶而不能取于水;(3)一切不生故,如果一定的因不产生一定的果,那么一切就能生出一切,草木也可生出金银,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一切不能生一切;(4)能作所作故,特定的果必然生于特定的因,陶工能以土泥做瓶,而不能用草木做瓶;(5)随因有果故,因果性质相同,同类的事物必生于同类的原因,如麦芽生于麦种,因此因中必然有果。数论立因中有果论,目的是为物质世界(自性)的存在(果)推论出精神性的神我(因),以维护神我与自性并存的二元论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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