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公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986页(499字)

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的认识方法论中的一个重要术语。

“公理”一词,培根用来指的是各种普遍性的命题,与通常用以指示各种自明的原理的用法有所不同。培根反对以往的认识方法,认为从感官和特殊的东西出发一下子就飞越到最高最普遍原理,然后再靠三段论法从中演绎出较低层次的原理,是一种很不可靠的办法。因为这样得来的最高原理常常是抽象空洞的和臆造的,由它推演出的中级原理是脱离实际谬误百出的。

培根认为以往这种做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不重视对科学和实践最有意义又最有用的中级原理,在理解力的自然冲动驱使下企图一下子就抓住那些最高原理。他主张从可靠的实验经验出发,循序渐进地从最低公理上升,达到一个比一个更高的中间公理,最后才达到最高公理。因此,他对各级公理的评价同以往的看法不同。他认为最低的公理过于简单,同单纯的经验知识相差无几,而通常所谓的最高原理又过于概括,抽象而不可靠。“唯有中间公理是真正的、坚实的和富有活力的,人们的事务和福利都以它们为依据。”并认为只有靠这些坚实的中间公理才能进而归纳出可靠的最高原理。由此可见中间公理在他的知识论和归纳逻辑里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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