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的认识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1018页(649字)

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使用这一哲学用语是指由普遍到特殊以及个别的认识方法,与“分析的认识”相对。

黑格尔在《逻辑学》“概念论”的第三部分“理念”中论述了分析的认识和综合的认识这两种认识方法。黑格尔认为,综合的认识是“概念各环节在对象内的发展”,它将对象接受到“经过规定的普遍性”概念里,“以普遍性(作为界说)为出发点,经过特殊化(分类)而达到个体(定理)。”这就是说,综合的认识方法是从由分析得来的有规定的普遍性出发,使普遍性经过特殊性的中介而达到个体性,因而综合的认识方法包括三个环节:(1)界说,即通过特定的一般概念形式把对象的类和普遍规定性明白地表述出来;(2)分类,即对普遍事物的规定性作为特殊化加以陈述,分类须以概念为准则,故以“三分法”为主;(3)定理,即把界说及分类中的许多有差别的简单规定综合在具体的个体性里。综合所借助的中介过程是“证明”。

在黑格尔看来,综合的认识与分析的认识都是有限的认识方法,因为二者都是从一个外在的前提开始的,因而只适用于具体科学而不适用于哲学。只有在几何学里综合的认识方法才达到了它的完满性。斯宾诺莎把几何学的综合方法运用于哲学,具有明显的形式主义。综合的认识方法以知性的同一性为原则,只承认合于知性的东西,只能囿于知性思维。

因此,只有把综合的认识与分析的认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全面的认识。

哲学的认识方法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

在具体的认识过程中,认识方法的选择完全取决于认识对象本身的性质,而不是主观的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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