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71页(478字)

明代法典。明太祖朱元璋及其臣属所编订。初成于洪武七年(1374)。分十二篇,篇目全同于唐律。后经修订,并为七篇,于洪武三十年(1397)颁行天下。《大明律》共分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其后附有一百四十七条属于重刑条款的“诰”,故又名《大明律诰》(明中叶后废去所附之诰)。首例律,一卷,为关于五刑、十恶、八议以及其他判刑原则的具体规定,乃明律之总则。次吏律,二卷,主要是科处官吏司职违法的法律,次户律,七卷,为调整户役、田宅、婚姻、课程、钱债及仓库、市廛管理方面之法律。次礼律,二卷,为祭祀和仪制方面之法律。次兵律,五卷,为保卫宫廷、关津要塞、军政,以及厩牧、邮驿等方面之法律。次刑律,十一卷,为明律之核心部分,包括盗贼、伤杀、斗殴、骂詈、受赃、诈伪、犯奸以及诉讼、捕亡、断狱等方面之法律。最后工律,二卷,关于营造与河防方面之法律。明律贯彻了“重典治国”的方针。五刑之外,流徒增加充军,死刑增加凌迟,而株连有夷灭九族、十族者。总之,《大明律》为一部体现君主专制极端发展的封建法典。其中许多条款都为《清律》所沿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