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审
书籍: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965页(295字)
明、清两代一种审判制度。明代朝审始于英宗天顺三年(1459)。规定每年霜降后将法司(掌司法刑狱的官署)在监重囚引赴承天门外,由三法司会同五府九卿衙门并锦衣卫各堂上官及科道官逐一从实审录。清承明制,朝审于每年霜降后10日进行,冬至前复审毕。主要对刑部判决的案件和京城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重审,分别出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缓决(案情属实、危害较小,留待下次朝审审核),可矜(案情属实、情节不重),留养承祀(情节虽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4类,经刑部会同大理寺等机关集中审核后奏请皇帝裁决。除情实类外,其余3类均可免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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