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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67页(799字)

将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对投保人的财产或人身在保险签约的规定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的一种措施,具有社会互助性。一般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是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火灾保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参与保险的双方,一方为保险人,另一方为投保人(一般是被保险人,人寿保险中有时是被保险人的关系人)。双方订立保险签约,保险人按契约规定的责任范围对投保人(或受益人)负损失补偿的责任。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保险事业由资本家经营,成为资本家取得高额利润的手段。在某些国家,保险公司已成为金融垄断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国家,保险事业由国家办理,除负责补偿各种损失外,还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和防止灾害和事故造成的损失。发展社会主义保险事业,使投保人的财产和人身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能得到补偿,有利于国民经济有计划地发展和财政预算收支的平衡,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没收了官僚资本的保险企业,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活动,并领导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办理海外当地的各种保险业务。1959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办国内业务,专门经营与对外经济往来有关的各类保险业务。如进口货物运输保险、远洋船舶保险、国际航线上的保险以及在华外国人的各项财产保险等业务,并办理国际再保险业务。1979年起,又逐步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我国现在举办的国内保险业务有:火灾保险、物资运输保险、企业和机关的财产强制保险、团体或个人的人身保险、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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