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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收定支,收支包干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90页(267字)

又称收支包干办法。是我国1971年到1973年期间实行的一种预算管理办法。它的具体内容是: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具体做法是:按照中央核定的地方预算收支总额,上交或由中央按照差额补贴。上交或补贴数额确定以后,一般不作调整。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地方预算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留归地方,地方发生短收或超支,自求平衡。1972年修改为超收部分在1亿元以下的全部归地方。超收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一半留地方,一半上交中央,以保证中央在地区之间进行必要的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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