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73页(505字)

1997年7月24日,《有组织犯罪法》由当时的澳门立法会通过,并于同年7月30日由总督韦奇立签署颁行。《有组织犯罪法》并非纯粹的刑事实体法,在其四章、43个条文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亦占有很大比例。此外,该法还包括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有组织犯罪法》实际上是一部综合性法律。相对于《澳门刑法典》,《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10项新的罪名。这些罪名包括:①黑社会的罪(第二条);②以保护为名的勒索罪(第三条);③自称黑社会罪(第四条);④不当扣留他人证件罪(第六条);⑤国际性贩卖人口罪(第七条);⑥操纵卖淫罪(第八条);⑦在公共场所骚扰他人罪(第九条);⑧不法资产或物品的转换、转移或掩饰罪(第十条);⑨联群不法赌博罪(第十一条);⑩违反司法保密罪(第十三条)。澳门回归以后,该法依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惩治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的最主要法律依据。有学者认为,从澳门的《有组织犯罪法》条文来看,其并不是仅仅局限于规定黑社会的犯罪,他们认为,该法中所规定的罪行并不仅仅只有黑社会才可以触犯。但是,勿庸置疑,该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打击黑社会犯罪而提供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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