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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征实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51页(533字)

国民党政府时的一种税收制度,即按土地征收的实物税。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战争破坏和国民党政府的严征苛刻,使生产萎缩,同时由于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造成通货急剧膨胀,这时税收数额虽每年猛增,但征收的货币实值却逐年减少。为摆脱财政困境,山西国民党地方政府于1939年将田赋按战前的粮价,由原来的征货币改折征实物。1941年,国民党政府发出《各省田赋改征实物办法暂行通知》,决定从当年下半年起,把田赋由征收货币一律折征实物,以1941年年度田赋和附加的税额,以低于当时粮食价的价格,每元税额折征稻谷2市斗作为标准,产麦及杂粮地区,按等价征小麦及杂粮。1942年又将折征标准提高,每元税收折征稻谷4市斗或小麦2市斗8市斤。1943年实行产棉地区折征棉花,每元税款折征皮棉5斤。

国民政府的田赋征实,大大加重了对人民的财政剥削,实征粮食数量占当时土地产量的20%以上,再加上当时以征购征借为名无偿征收的粮食,有的占实际产量的一半以上。又有官吏胥役的摊派勒索等,还有地主以田赋征实为由而提高地租,农民难以忍受沉重的负担,被迫卖儿卖女,背境离乡,人民陷入了灾难之中,使生产遭到了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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