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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业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73页(181字)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独立从事手工业、商业、饮食、修理服务业务的城乡劳动者,称为个体工商业户,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称为无证户。根据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个体工商业户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取缔的无证户,在税收上不给予开业免税、不足起征点免税等项照顾,也可以按临时经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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