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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短耐用年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83页(352字)

税法规定的工商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掌握的最低年限,称为最短耐用年限。工商所得税仍按《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附发的《固定资产耐用年数最短限度表》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短耐用年限是:

房屋、建筑物:二十年;

火车、轮船、机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备:十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五年。

在计征所得税时,对企业不按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最短耐用年限计算而多提的折旧不予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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